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滨州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
自11月10日起执行
日前,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,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,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,滨州市政府下发《关于进一步调整滨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》,从八个方面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水平,自11月10日起执行。
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标准
据悉,我市将在保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不变的前提下,二级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本市内二级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,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90%和85%;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在本市内二级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,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95%和90%。
同时,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50万元提高到80万元,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比例由分段比例统一调整为80%。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、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,大额医疗补助按80%的比例支付。
将部分诊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,职工医疗保险由连续缴费改为累计缴费
《通知》规定,将参保人员心脏、肝、肺移植和心肺联合移植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(不含器官组织源及其贮存费用),纳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;将已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的恶性肿瘤患者必要的PET—CT检查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。一个自然年度内,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可支付一次PET—CT检查费用,个人首先自负10%后按照职工门诊慢性病有关规定进行报销。
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、退职手续时,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行累计计算。在职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中断缴费的,不再强制要求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。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。
降低进口高值医用耗材自负比例,调整谈判药品个人首先自负比例
降低进口高值医用耗材自负比例,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进口高值医用耗材个人首先自负比例由50%下调至30%。同时,调整谈判药品个人首先自负比例,谈判药品个人首先自负比例由20%下调至10%。
合并职工住院和门诊慢性病起付线,放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纳入标准和待遇享受范围
《通知》规定,在一个自然年度内,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线与住院起付线合并计算,职工门诊慢性病不再单独设置起付线。
此外,还放宽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纳入标准和待遇享受范围,将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由失能人员扩大到重度失智人员,逐步将重度失智人员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。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。市医保局将进一步优化医保经办服务流程,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,提供优质便捷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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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来源:滨州日报